內容
1.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07249號 函辦理。
2.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,請貴校確實於相關課程教導特殊教育學生下列事項:
(1)消費保護觀念,如消費者保護法、不當勸誘行為保護機制、個人貸款及信用卡控管知能。
(2)工作場域與工作內容有關民法契約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。
3.請學校於親職教育或家長座談會將上開事項納入宣導重點,以保護特殊教育學生權益。